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考試質量與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實行市級自學考試機構和主考高校自學考試機構分工負責、共同管理的體制和互相協作、互相監督的管理機制。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自考委辦,設在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全市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各主考高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高校自考辦)依據本規定,負責本高校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維護、管理,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及學分管理,檔案管理以及轉考、免考、畢業審定、學歷證書頒發、電子注冊、考籍信息查證、考籍管理基礎信息歸集等。
第四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按照統一標準、分校管理的原則,要求是:規范、準確、安全、科學。在考籍管理中應當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開展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人員設置
第五條 主考高校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技芾砉ぷ魅藛T應當熟悉與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忠于職守、依法行事。
第六條 考籍管理工作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軟硬件設備,并有計劃地對考籍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提高其業務能力。
第三章 分級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考委關于考籍管理的各項規定,研究擬定全市考籍管理規定;
二、落實完成全國考辦布置的有關考籍管理工作任務,指導和檢查各主考高校的考籍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考試成績數據的統計分析,存儲和管理全市自考生的考籍電子檔案;
四、復核考生課程免考申請;
五、復核并完成省際轉考業務;
六、復核考生畢業資格,辦理畢業審定手續,核發考生畢業證書;
七、統計上報全市考生考籍有關信息及畢業生數據等;
八、審定相關學歷證明和成績證明。
第八條 主考高校自考辦負責本?忌目技芾,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本市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各項規定,制定本?技芾砉ぷ饕幏;
二、落實并完成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布置的有關考籍管理工作任務;
三、管理本高?忌目技畽n案,協助開展考生報名工作;
四、指導考生辦理相關課程免考手續,初審考生課程免考申請;
五、辦理考生的省際轉考手續及有關工作;
六、負責本高校主考專業的實習、實驗和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環節的成績管理工作;
七、受理審核本高?忌厴I申請,收集和整理考生畢業登記資料,制作和歸檔畢業考生的檔案材料,頒發畢業證書;
八、開具本?忌嚓P學歷證明或成績證明;
九、協助高校學位委員會做好主考專業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位的有關工作。
第四章 考籍檔案與管理權限
第九條 考籍檔案是考生基本情況、考試課程合格成績和考試期間表現的原始記錄,是辦理考生轉考、免考手續、頒發相關證書的主要依據。
考生凡有1 門以及以上課程合格成績,應當予以建立考籍檔案。
第十條 考籍檔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考試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含畢業生登記表)等。
一、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包含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含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照片等信息。
二、考試信息,包括考生報考以來取得的合格課程成績信息及考試筆跡信息等。
三、課程免考信息,根據課程免考規定,一般包括:
(一)已獲得學歷的專業名稱、證書編號、畢業或結業學校、學歷層次、畢業或結業時間;
(二)肄業或退學的專業名稱、證明編號、肄業或退學學校、專業層次;
(三)在校生所在學校名稱、所學專業名稱、學生證編號、專業層次;
(四)申請免考的課程名稱、課程代碼、課程學分;
(五)可替代免考課程的課程名稱、課程學分、課程學時數、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單位、發證時間,提供證明的學校及部門;
(六)免考的審批過程(人員)。
四、轉籍信息,包括考籍檔案轉入或轉出的時間、課程代碼、名稱和相應的考試成績信息。
五、畢業信息(含畢業生登記表),包括畢業生的姓名、考籍號(準考證號)、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照片、證書編號、電子注冊、畢業專業、學歷層次、主考高校等信息。
第十一條 考籍檔案管理職責權限。
一、考生考籍檔案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做到安全、嚴密、整潔、有序?忌技畽n案主要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二、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負責統一管理考生的電子檔案數據庫,凡需修改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須由本人持相關證明到高校自考辦申請,凡涉及考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和照片等關鍵信息,主考高校須填寫《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關鍵信息更正單》并上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備案和審批,經核查無誤后指定專人進行修改。電子檔案的存放應當實行異地備份,保證安全、準確。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查詢各類考籍檔案信息。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查詢時,須經主考高;蛏虾J薪逃荚囋悍止茇撠熑伺鷾,履行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查閱,確?技畽n案安全、嚴防篡改。
第五章 成績管理
第十二條 成績信息主要包含考試課程、成績(或課程考試評價報告)、成績的取得方式(考試計劃規定的筆試、面試、實踐性環節、畢業論文、免考等)、成績來源說明、違規記錄(誠信檔案)、歸檔時間等主要信息以及與之對應的考生身份信息、準考證號等。
第十三條 考試成績管理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信息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統一組織實施。成績管理主要包括:成績信息的采集、發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績統計分析、審計等。
第六章 免 考
第十四條 符合課程免考條件者,可以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及主考高校相關要求,申請免考所報考專業考試計劃中規定的課程。
第十五條 申請免考的自考生須取得所學專業六門及以上理論課程合格成績后方可申請辦理課程免考手續?忌k理免考應在主考高校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對主考高校審核通過的免考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課程免考的數據錄入考生總成績庫。
第七章 轉 考
第十七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區、市)繼續參加自學考試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轉考。
第十八條 轉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操作規范》(見附件)和主考高校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以發送、審核、接收轉考考生考籍電子檔案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在上海市參加不同高校自學考試的考生無需辦理市內轉考手續。
第八章 畢業審定與畢業證書頒發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考生可申請畢業,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和主考高校要求辦理畢業手續,經審定無誤后,對合格者頒發畢業證書,發證日期統一標注為每年的6 月30 日或12 月30 日。
第二十一條 畢業審定與畢業證書頒發
一、畢業條件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者其他實踐性環節學習任務,并取得合格成績;
(三)所取得的學分達到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要求;
(四)經有關單位鑒定思想品德合格;
(五)課程免考、課程替換符合規定;
(六)申請自學考試專升本專業畢業的考生,須持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高職(?)(或以上)學歷證書;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二、畢業申請
(一)考生在完成規定報考的課程考試與考核(實踐、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筆試、口試)并取得合格成績和規定的學分,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考高校提出畢業申請;
(二)申請本科畢業的考生除了提供高職(?)及以上學歷證書外,還須在考生服務平臺驗證前置學歷信息,如驗證不通過,則須提供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考生必須如實、完整提供相關畢業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實者,不予辦理畢業手續;主考高校審核通過后,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畢業審定費用。主考高校自考辦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確認和審核后上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進行審定;
(三)考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畢業手續,當次不予補辦,可參加下一批畢業手續的辦理。
三、畢業審定
(一)主考高校收到考生提交的各類畢業證明材料后,應及時核查所有內容(含考生筆跡信息比對),并進行初審;
(二)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在規定的時間集中統一復核,經復核無誤后,打印畢業生名冊(一式兩份),分別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和主考高校簽名,蓋章后存檔。
四、證書發放
(一)畢業證書由市自考委主署,主考高校副署,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主考高校領取;
(二)自學考試畢業生由省級考委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
(三)考生領取畢業證書后,若發現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與申報有誤并要求更正的,在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更正手續?忌厴I證書信息上報注冊以后,不再更改,如有差錯,由考生本人負責;
(四)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等,不予補發原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可補辦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證明。補辦時須持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原申辦畢業的主考高校填寫申請表,經主考高校和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審核確認后,出具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畢業生登記表證明與畢業生登記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畢業證書電子注冊與查詢認證
第二十二條 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通過自學考試獲得的畢業證書進行電子標注、數據備案和網上查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條 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其畢業證書須進行電子注冊。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操作規范》要求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注冊。
第二十四條 考生可以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上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對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不能查到的本市自考生畢業證書,可持相關身份證件和單位介紹信到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辦公室對畢業證書進行核驗查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原制定的考籍管理工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解釋權歸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來源:《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滬自考委辦〔2022〕1號,2022年1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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